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晓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13执10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执1070号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晓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晓洋;唐玉花;潘恩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813执1070号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晓洋、唐玉花、潘恩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76125.5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执行到位67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款项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9)苏0813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邹世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陕0926民督51号 下一篇 肖韩、杨应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2民初3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