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韩、杨应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2民初3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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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2民初3501号案件名称
肖韩、杨应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肖韩;杨应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2民初3501号原告:肖韩,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被告:杨应书,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韩与被告杨应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韩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七日内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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