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邹世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陕0926民督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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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民督51号案件名称
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邹世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邹世奎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支付令 (2021)陕0926民督51号 申请人:邹世奎,男,住平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浩,平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平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地址:平利县冲河口。 投资人:周刚。 被申请人:周刚,男,现住平利县。 申请人邹世奎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人民法院下达支付令,督促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邹世奎的欠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两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止);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工作,被申请人周刚系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法人。2020年3月1日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随后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邹世奎现金陆万伍仟元整,用于砖厂经营,月息两分,借款人周刚,2020年3月1日”,并加盖了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公章,承诺在2021年7月15日给付,现到期后二被申请人未按时给付,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周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邹世奎欠款6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至清偿完毕止)。 申请费475元,由被申请人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周刚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国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波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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