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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习文、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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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习文、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何习文;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习文。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何习文与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长仲字第1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205,433元,但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8,414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2,98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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