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习文、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4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49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习文、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习文;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习文。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何习文与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长仲字第1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205,433元,但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邦(浏阳)海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8,414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2,98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婉霞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强与甘孙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026号 下一篇 王建利、刘拴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