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强与甘孙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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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026号案件名称
曹强与甘孙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曹强;甘孙琳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026号原告:曹强,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甘孙琳,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原告曹强与被告甘孙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曹强尚未缴纳诉讼费用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强以被告已支付5,000元材料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强撤诉。审 判 员 马 培法官助理 叶骄凌书 记 员 叶骄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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