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04民初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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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04民初1463号案件名称
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治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武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04民初1463号原告: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光明南路振东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96399861U。 法定代表人:潜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某,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421199001113652,住长治市上党区韩店镇韩川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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