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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先、张定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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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035号
  • 案件名称

    张金先、张定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金先;张定伟;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先,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7日,住南召县城郊乡东庄村。申请执行人:张定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5日,住南召县城郊乡东庄村。被执行人: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70063377G。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人民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靳三生,任董事长职务。申请执行人张定伟、张金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豫1321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0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富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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