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城市瑞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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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384号案件名称
辽宁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城市瑞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辽宁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城市瑞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振伟;张维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384号原告:辽宁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二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704691233。法定代表人:白福贵,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兴城市瑞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XQUT214。法定代表人:赵广,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振伟,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兴城市。被告:张维维,女,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兴城市。原告辽宁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瑞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振伟、张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辽宁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兴城市瑞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振伟、张维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城市瑞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振伟、张维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原告负担70900元。原告已缴纳141800元,应予退回70900元。审判长 李 霁审判员 张忠臣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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