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高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33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3372号案件名称
王宇、高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宇;高琪;袁银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13372号 原告:袁银兵,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璐,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琪,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宇,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袁银兵与被告高琪、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袁银兵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邮递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撤诉申请书,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并申请撤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上述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银兵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银兵撤诉。案件受理费3872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3847元,下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拥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范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11民初192号 下一篇 田某某、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恢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