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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高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3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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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3372号
  • 案件名称

    王宇、高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宇;高琪;袁银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13372号 原告:袁银兵,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璐,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琪,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宇,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袁银兵与被告高琪、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袁银兵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邮递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撤诉申请书,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并申请撤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上述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银兵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银兵撤诉。案件受理费3872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3847元,下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拥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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