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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恢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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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恢88号
  • 案件名称

    田某某、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田某某;闫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75年8月5日,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9)甘1027民初2171号田某某与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闫某某清偿田某某牛款28000元,闫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基金、证券等财产,其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1027民初2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柯      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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