訾某冬、马某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8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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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28962号案件名称
訾某冬、马某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訾某冬;马某原;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8962号原告:訾某冬,男,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辉,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原,男,汉族,1996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轩。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穆某均。本院审理原告訾某冬与被告马某原、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訾某冬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碧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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