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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飞、洪润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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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704号
  • 案件名称

    刘俊飞、洪润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俊飞;洪润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704号申请执行人:刘俊飞,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洪润泽,1983年3月2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润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319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姬中群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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