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德成、李洪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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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738号案件名称
付德成、李洪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付德成;李洪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738号原告:付德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李洪强,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付德成与被告李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付德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德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德成负担。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万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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