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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德成、李洪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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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738号
  • 案件名称

    付德成、李洪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付德成;李洪强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738号原告:付德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李洪强,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付德成与被告李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付德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德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德成负担。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万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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