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婷、吴海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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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370号案件名称
彭婷、吴海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彭婷;吴海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彭婷,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白牙市镇文明路13号。被执行人:吴海峰,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白牙市镇都川路15号。彭婷申请吴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丽红审判员 胡恒明审判员 刘满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婉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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