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开原市金信扣板厂、开原市李猛装饰材料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6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617号
  • 案件名称

    开原市金信扣板厂、开原市李猛装饰材料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开原市金信扣板厂;开原市李猛装饰材料商店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原市金信扣板厂,住所地开原市业民镇业民村。法定代表人:马民,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系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原市李猛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兴顺街24号12。经营者:崔晓宁,系该商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勋,系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开原市金信扣板厂因与被上诉人开原市李猛装饰材料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开原市金信扣板厂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证明双方自2019年3月开始合作就没有签订书面的销售合同,送货单中有销售凭据和返回凭据等事实。经审查,开原市金信扣板厂先已提供其与被上诉人开原市李猛装饰材料商店经营者通话录音中记载尚欠货款292526元,而又提供自制的李猛对账单中记载尚欠193402元,系开原市金信扣板厂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以两笔欠款相互矛盾,且双方未进行对账,无法确定开原市李猛装饰材料商店尚欠货款的具体数额为由,判决驳回开原市金信扣板厂的诉讼请求不当。原审应对开原市李猛装饰材料商店欠款事实进一步认真审查后,依法处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开原市金信扣板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宿中顺审 判 员 陈 晶审 判 员 贾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郑 紫书 记 员 黄博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