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召、邓菊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5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587号案件名称
田召、邓菊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田召;邓菊红;陈科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58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性,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调解并于当日生效的(2020)陕0324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田某某、邓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田某某、邓某某在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证券等进行查控,被执行人田某某、邓某某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田某某、邓某某其他可供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田某某、邓某某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程序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某某、邓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4执5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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