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郭家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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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572号案件名称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郭家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郭家权;纪成军;刘学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57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住所地:凤城市青城子镇中心路255号。被执行人:郭家权,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纪成军,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刘学杰,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关于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申请执行郭家权、纪成军、刘学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凤民初字第0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家权、纪成军、刘学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门子支行于2021年7月15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家权、纪成军、刘学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纪成军财富通账户2600.00元,丹东银行存款1000.00元,合计3600.00元已发放完毕。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家权、纪成军、刘学杰于2021年9月27日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被执行人郭家权、纪成军、刘学杰于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还款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德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明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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