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芝、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内2202执1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内2202执186号案件名称
杨桂芝、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桂芝;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22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芝,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棚户区。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法定代表人:胡春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芝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桂芝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销对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桂芝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02民初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建鑫审判员 王海景审判员 马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苑玲玲、邹国南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521执1275号 下一篇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郭家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