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淑贤、曼泽军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申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民申60号案件名称
马淑贤、曼泽军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淑贤;曼泽军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淑贤,女,1971年9月2日生人,汉族,住河北省滦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曼泽军。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平县。再审申请人马淑贤因与被申请人曼泽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冀08民终161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淑贤申请再审称:本案申请人提交了滦平县国土部门出具的认为申请再审人家宅基地已经经过确权,发放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四至清楚,不需要在确权的决定书。而本案被申请人家现有房屋属于违建,没有任何合法的使用权证,更没有对四至进行过确权。原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仍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认为本案存在权属争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这样的认定将导致申请再审人维权无门。综上所述,一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再审。被申请人曼泽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淑贤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淑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祁春梅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