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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芬、薛桂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异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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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异30号
  • 案件名称

    赵江芬、薛桂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江芬;薛桂芹;方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异3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赵江芬,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李晨光,吉林卓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薛桂芹,女,194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方鹏,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在本院执行薛桂芹与赵江芬、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赵江芬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对本院冻结其社保工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江芬称:异议人因另案背负债务被申请强制执行,但异议人为残疾人,老伴也没有收入来源,二人全靠异议人养老保险每月一千多元的养老金生活,现养老保险的银行卡账号被冻结,造成二人没有生活来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庭的生活必须费用,故请求法院终止对(2018)吉0521执417号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异议人赵江芬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新胜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赵江芬及其丈夫方鹏的医院检查报告、诊断书。申请执行人薛桂芹未发表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被执行人方鹏未发表意见。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薛桂芹与方鹏、赵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18)吉0521执4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江芬银行存款10万元。另查明,赵江芬与方鹏系夫妻关系,赵江芬每月社保工资1,139.34元,赵江芬与方鹏再无其他收入来源。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江芬每月社保工资为1,139.34元,与丈夫方鹏共同生活,无其他生活来源,申请人赵江芬每月的工资不足以维持其二人的基本生活,故对异议人赵江芬的异议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通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521执417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异议人赵江芬银行存款10万元的执行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魁忠审判员  宣金富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智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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