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伯新、江新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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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辖80号案件名称
茅伯新、江新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茅伯新;江新生;陆亚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辖80号原告:茅伯新,男,1945年9月4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被告:江新生,男,1957年10月29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被告:陆亚芳,女,1957年11月13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原告茅伯新因与被告江新生、陆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被告因家庭企业资金周转所需,在多年前向原告借款,并约定利率,后因不能还款而多次改换借条,于2017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44万元的借条,约定月利率2分,至2018年3月将一年的利息结完,但至今本息分文未还。2021年5月18日,被告江新生向原告书面承诺约到2025年前还清,但并未逐渐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44万元以及利息。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茅伯新系该院退休人员,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茅伯新系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退休人员,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绍云审判员 周祖俊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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