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利、赵小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2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207号案件名称
李晓利、赵小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晓利;赵小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207号原告:李晓利。被告:赵小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利诉被告赵小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利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利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某、代继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877号之一 下一篇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联支行、景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