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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联支行、景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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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111号
  •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联支行、景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联支行;景君;王义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联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建设路95号。负责人:张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公省,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胜,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景君,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王义起,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联支行与被执行人景君、王义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5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景君、王义起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7月8日欠付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联支行借款本金4499346.27元、利息357734.79元、罚息10433.66元、复利23070.59元及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计算),于2021年3月26日前偿清(以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联支行于还款日出具的欠款明细为准);二、如被执行人景君、王义起未按期全部履行上述给付事项,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联支行可以将被执行人景君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超出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联支行债权部分归被执行人景君所有,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景君、王义起继续共同清偿;三、案件受理费2296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景君、王义起负担;四、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五、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5285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申报名下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景君名下所有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如需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上述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上述房产足以覆盖申请执行人债权,故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执行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知晓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经审查核实,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伟光审 判 员 廖文旭审 判 员 周朋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仝玉林书 记 员 宋耀宗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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