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代继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8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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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877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某、代继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徐某;代继涛;张梅霞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男,汉族,2006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陈留镇赵砦村一组,身份账号41×××53。被执行人代继涛,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张梅霞,女,汉族,1969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因徐某与被告代继涛、张梅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代继涛、张梅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代继涛、张梅英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划拨。2、查明被执行人代继涛名下车辆豫B×××××现已查封(已报废),查封期限2021年5月10日到2023年5月9日止。三、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信息,均无财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公积金账户。四、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代继涛、张梅霞负有继续向徐某支付金钱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景冬果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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