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韦勇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5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1574号案件名称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韦勇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韦勇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百寨办事处徐家村2层203室。法定代表人:李丽娜。被执行人:韦勇江,男性,1969年10月0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韦勇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1574号案件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将超出执行时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隋建羽执行员 王敬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祖 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树民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475号 下一篇 徐某、代继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87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