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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传胜、付菊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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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104号
  • 案件名称

    付传胜、付菊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付传胜;付菊香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104号原告:付传胜。被告:付菊香。本院在受理原告付传胜与被告付菊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传胜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付传胜负担。审判员  邹凤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燕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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