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传胜、付菊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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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104号案件名称
付传胜、付菊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付传胜;付菊香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104号原告:付传胜。被告:付菊香。本院在受理原告付传胜与被告付菊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传胜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付传胜负担。审判员 邹凤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燕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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