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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敬、李柄松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1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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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1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文敬、李柄松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文敬;李柄松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敬,女,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李柄松,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本院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敬与被执行人李柄松探望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0)冀0528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宁晋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1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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