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敬、李柄松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1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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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16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文敬、李柄松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文敬;李柄松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敬,女,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李柄松,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本院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敬与被执行人李柄松探望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0)冀0528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宁晋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1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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