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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佛根电子厂、王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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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永丰县佛根电子厂、王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永丰县佛根电子厂;王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二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住所地:永丰县藤田镇秋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92JTE2P。投资人:王洪万,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王彦(又名王颜),女,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诉被告王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圣审 判 员 郑美蓉审 判 员 陈庆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二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住所地:永丰县藤田镇秋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92JTE2P。投资人:王洪万,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王彦(又名王颜),女,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诉被告王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圣审 判 员 郑美蓉审 判 员 陈庆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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