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佛根电子厂、王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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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二案件名称
永丰县佛根电子厂、王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永丰县佛根电子厂;王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二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住所地:永丰县藤田镇秋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92JTE2P。投资人:王洪万,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王彦(又名王颜),女,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诉被告王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圣审 判 员 郑美蓉审 判 员 陈庆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二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住所地:永丰县藤田镇秋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92JTE2P。投资人:王洪万,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王彦(又名王颜),女,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诉被告王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圣审 判 员 郑美蓉审 判 员 陈庆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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