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宇与上海东苑美盈置业有限公司、王明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7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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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7441号案件名称
蔡宇与上海东苑美盈置业有限公司、王明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蔡宇;上海东苑美盈置业有限公司;王明忠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7441号申请执行人:蔡宇,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明忠,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东苑美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蔡宇与王明忠、上海东苑美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14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第三人上海东苑美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将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永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被告王明忠名下的过户手续,按照政策规定应由被告王明忠负担的税费,由被告王明忠自行负担;二、被告王明忠于取得坐落于闵行区永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蔡宇名下,按照政策规定所产生的税费应由蔡宇负担(如有个人所得税,则原告只须承担被告王明忠不超过1%的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应由被告王明忠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明忠负担。因义务人王明忠、上海东苑美盈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蔡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9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王明忠、上海东苑美盈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向上海市闵行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了上海市闵行区永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过户相关手续,现本案生效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内容确定的房屋过户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明忠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向被执行人王明忠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明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王明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于上述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辰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金卫东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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