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3执508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闽0503执50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志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吴志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3执5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委托代理人:许隆盛、黄紫祥,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志扬,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志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项26012.0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行为: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6012.02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林巧红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明城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陈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1008号 下一篇 蔡宇与上海东苑美盈置业有限公司、王明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7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