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元、刘牡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3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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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3611号案件名称
刘福元、刘牡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福元;刘牡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3611号原告:刘福元,女,194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刘牡花,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元诉被告刘牡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福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福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雪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石金芳代理书记员 梁淑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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