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冀0930执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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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执374号案件名称
谢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谢某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30执374号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本院执行谢某某罚金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冀0930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庭移交执行局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罚金3000元、赃款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履行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及传票等;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8月2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7月14日开始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周边调查,了解其财产情况,调查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玉超审判员 张兴川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紫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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