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进水、高中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4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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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424号之一案件名称
于进水、高中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于进水;高中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进水,男,69岁。被执行人:高中学,男,58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进水与被执行人高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21)黑052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6日、8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债权存在。1、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因存款过少,本院未进行划拨。高中学在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土地直补,但是已经被冻结为只收不付,因此本案无法处置。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张人寿保单,我院已经依法强制退保。退保之后现行支付了为了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三笔诉讼费用,余款11251.47元已经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对被执行人高中学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本院已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额实现11251.47元。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暂时不申请处置房屋,且无其他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冬审判员 姚 娟审判员 徐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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