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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刚、邢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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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577号
  • 案件名称

    周小刚、邢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周小刚;邢拥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577号原告:周小刚,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邢拥军,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周小刚与被告邢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周小刚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小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小刚负担。审 判 员 陶 小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彭霞超群代理书记员 邓 亚 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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