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刚、邢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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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577号案件名称
周小刚、邢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小刚;邢拥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577号原告:周小刚,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邢拥军,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周小刚与被告邢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周小刚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小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小刚负担。审 判 员 陶 小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彭霞超群代理书记员 邓 亚 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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