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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宁、邱双赞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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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862号
  • 案件名称

    曹晓宁、邱双赞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曹晓宁;邱双赞;陕西省紫阳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曹晓宁,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6124011959091xxxxx。被执行人:邱双赞,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6124251964031xxxxx。被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蒿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曹晓宁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邱双赞、陕西省紫阳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向曹晓宁支付借款本息合计55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紫阳县法院正在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邱双赞名下房产。本案依法向紫阳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商请函,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向紫阳县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待紫阳县人民法院案件款分配流程结束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8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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