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郝严哲、闫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868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868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郝严哲、闫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郝严哲;闫刚;李国丽;张庆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868号之四申请人:郝严哲,男,生于1968年7月12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闫刚,男,生于1973年4月21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国丽。女,生于1969年2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庆朝,男,生于1967年3月30日,汉族,住南召县皇路店镇楼上村六组317号。身份证号码:41292119670330281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严哲与被执行人闫刚、李国丽、张庆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70255.9元人民币,下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8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蒙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淘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