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严哲、闫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86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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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868号之四案件名称
郝严哲、闫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郝严哲;闫刚;李国丽;张庆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868号之四申请人:郝严哲,男,生于1968年7月12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闫刚,男,生于1973年4月21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国丽。女,生于1969年2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庆朝,男,生于1967年3月30日,汉族,住南召县皇路店镇楼上村六组317号。身份证号码:41292119670330281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严哲与被执行人闫刚、李国丽、张庆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70255.9元人民币,下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8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蒙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淘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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