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钟鹰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3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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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34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钟鹰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钟鹰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21号宇元万向城24039-24041。法定代表人王国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鹰,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钟鹰银行卡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钟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借款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利息、申请执行费等合计175564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重新立案恢复执行,9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钟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9月24日将被执行人钟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及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8日、9月15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钟鹰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9月13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经查被执行人钟鹰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本案立案执行标的约175564元(含欠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75564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钟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校对人:黄 清 铭 书记员黄清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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