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9民初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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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9民初1356号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赞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尹某某;李某某;丁某某;郭某某;于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9民初1356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槐河东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凯彬,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向英,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尹某某,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丁某某,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郭某某,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于某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尹某某、李某某、丁某某、郭某某、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瑞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天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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