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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恒桂、张汉犬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恢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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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恢105号
  • 案件名称

    潘恒桂、张汉犬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望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潘恒桂;张汉犬;沈哲学;沈金和;刘道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潘恒桂,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张汉犬,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沈哲学,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沈金和,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刘道发,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恒桂与被执行人张汉犬、沈哲学、沈金和、刘道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执字第0006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传票、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刘道发和申请人潘恒桂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汉犬、沈哲学、沈金和经线上、线下查询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827执恢10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潘恒桂,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张汉犬,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沈哲学,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沈金和,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刘道发,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恒桂与被执行人张汉犬、沈哲学、沈金和、刘道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执字第0006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传票、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刘道发和申请人潘恒桂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汉犬、沈哲学、沈金和经线上、线下查询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827执恢10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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