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恒桂、张汉犬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恢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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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恢105号案件名称
潘恒桂、张汉犬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潘恒桂;张汉犬;沈哲学;沈金和;刘道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潘恒桂,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张汉犬,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沈哲学,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沈金和,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刘道发,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恒桂与被执行人张汉犬、沈哲学、沈金和、刘道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执字第0006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传票、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刘道发和申请人潘恒桂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汉犬、沈哲学、沈金和经线上、线下查询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827执恢10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潘恒桂,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张汉犬,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沈哲学,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沈金和,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刘道发,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恒桂与被执行人张汉犬、沈哲学、沈金和、刘道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执字第0006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传票、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刘道发和申请人潘恒桂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汉犬、沈哲学、沈金和经线上、线下查询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827执恢10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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