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鹏、王学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0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015号案件名称
李德鹏、王学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德鹏;王学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5民初7015号 原告王学慧,男,汉族,被告李德鹏,男,汉族,原告王学慧与被告李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德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德鹏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王学慧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2015年1月1日被告李德鹏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德鹏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答辩材料。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被告李德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其否认原告所诉事实的证据和答辩材料,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李德鹏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王学慧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慧诉被告李德鹏借款未还之事实,有被告出具欠据证明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所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德鹏借原告王学慧之款久拖不还,应承担偿还借款之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德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学慧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德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海荣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崔大奇、李淑研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1053号 下一篇 任登举、马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民终2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