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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鹏、王学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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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015号
  • 案件名称

    李德鹏、王学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德鹏;王学慧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5民初7015号 原告王学慧,男,汉族,被告李德鹏,男,汉族,原告王学慧与被告李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德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德鹏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王学慧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2015年1月1日被告李德鹏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德鹏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答辩材料。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被告李德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其否认原告所诉事实的证据和答辩材料,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李德鹏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王学慧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慧诉被告李德鹏借款未还之事实,有被告出具欠据证明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所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德鹏借原告王学慧之款久拖不还,应承担偿还借款之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德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学慧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德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海荣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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