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大奇、李淑研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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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1053号案件名称
崔大奇、李淑研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崔大奇;李淑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镇市旺宇运输车队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大奇,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锦州市太和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研,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爽,辽宁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徐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军,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镇市旺宇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乡八家子村。投资人:董晓宇。上诉人崔大奇因与被上诉人李淑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镇市旺宇运输车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必要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54元,上诉人崔大奇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济伟审 判 员 王 翔审 判 员 赵洪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范 玲书 记 员 暴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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