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占朋、于利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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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935号案件名称
明占朋、于利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明占朋;于利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占朋,男,1978年5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利军,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司机,住宁夏泾源县。 上诉人明占朋因与被上诉人于利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5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占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明占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明占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刘秀萍审判员 柴鹏鹏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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