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开、张罕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33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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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338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兴开、张罕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兴开;张罕杰;戚兆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338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兴开,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张罕杰,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戚兆娟,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兴开与被申请人张罕杰、戚兆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作出(2021)苏0891民初338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罕杰、戚兆娟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兴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戚兆娟名下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戚兆娟名下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满冬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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