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钱科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9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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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996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钱科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钱科尔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19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192号。 主要负责人:孔晓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莹,系该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钱科尔,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钱科尔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683民初1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钱科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89602.9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钱科尔支付申请执行人保险费7775.66元;执行费1562.2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钱科尔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钱科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钱科尔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钱科尔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实地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到位标的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钱科尔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钱科尔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钱科尔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和失信曝光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钱科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9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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