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立、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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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830号案件名称
赵小立、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小立;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立,男,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沁水县嘉峰镇人。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沁水县嘉峰镇。法定代表人:赵小东,武安村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赵小立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小立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45300元及利息20844.61元(以453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6日,本院扣划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在山西沁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丰支行的存款67190.61元(含执行标的额45300元及利息20844.61元、执行费580元、案件受理费466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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