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四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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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507号案件名称
唐某某、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四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某某;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四组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507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性,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四组,住所地关庙镇。法定代表人: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四组承包地征收费用分配补偿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四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唐某某给付青苗补偿费3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69元、案件执行费360元。现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四组向本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02执2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吴 莹审判员 唐 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照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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