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良、张瑞明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10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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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执101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春良、张瑞明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春良;张瑞明;许水根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4执1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春良,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瑞明,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许水根,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春良、张瑞明与被执行人许水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水根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春良、张瑞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79402.6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许水根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许水根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许水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许水根在监狱服刑,无公积金及房产、机动车等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遂冻结并扣划3424.58元;查到被执行人许水根有养老保险金收入,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已暂停发放。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424.58元,执行费未交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许水根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许水根采取了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春良、张瑞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许水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24执10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陆广宇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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