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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半半、潘保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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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138号
  • 案件名称

    陈半半、潘保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半半;潘保兵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138号原告:陈半半,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牡丹(系原告妹妹),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潘保兵,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陈半半与被告潘保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半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半半撤诉。审 判 员 赵晓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赵 雪书 记 员 苟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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