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半半、潘保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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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138号案件名称
陈半半、潘保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半半;潘保兵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138号原告:陈半半,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牡丹(系原告妹妹),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潘保兵,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陈半半与被告潘保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半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半半撤诉。审 判 员 赵晓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赵 雪书 记 员 苟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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