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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海、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2执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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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执1507号
  • 案件名称

    孙东海、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孙东海;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2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孙东海,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秦文琪,该公司总经理。孙东海与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孙东海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8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孙东海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8、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9、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11、2021年8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搬离上述场所,现下落不明;12、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恢复执行申请书;(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王文庆审判员 盛如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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