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荣、付荣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异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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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异79号案件名称
张小荣、付荣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小荣;付荣君;王婷;贺金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异7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荣,男性,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宝鸡市陇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付荣君(又名:傅势凯),男性,汉族。1985年7月13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第三人王婷,女,生于1986年7月1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第三人贺金虎,男性,汉族。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宝鸡市凤县黄牛铺镇。本院在执行张小荣与付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0)陕0303执恢101号】,申请人申请追加王婷、贺金虎为被执行人并要求承担义务。申请人认为王婷与付荣君系夫妻关系,付荣君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贺金虎在执行中保证还款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执行程序追加的不得追加。申请人主张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在法律明确规定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范围之内。申请人若认为付荣君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承担责任,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申请执行。贺金虎系执行担保人,本院已经在执行其财产。综上,申请人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小荣追加王婷、贺金虎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杨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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